北京金融法院
通常代表人诉讼权势登记布告
(2026)京74民初1273号
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受理吴锐等10名原告共同告状被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少璞等7名被告证券虚伪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锐、林艺洋经10名原告共同推举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要求代表拥有一样种类诉讼要求并申请参与本案诉讼的其他4166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提起人数不确定的通常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合用通常代表人诉讼法式审理本案,并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2026)京74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势人领域。民事裁定书投递后,部门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民终26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该部门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据此,本院凭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民终266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26)京74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权势人领域前提,颁布权势登记布告如下:
一、案件根基情况
原告:吴锐等10名4166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
拟任代表人:吴锐,男,1971年诞生,汉族,住安徽省岳阳市蜀山区,联系方式3154679451@qq.com。
拟任代表人:林艺洋,男,1991年诞生,汉族,住福建省内江市仓山区,联系方式3154679451@qq.com。
支持诉讼方:中证中幼4166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卢文路。
被告一: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主楼31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军,首席战术官。
被告二:徐少璞,男,1971年诞生,汉族,住北京市向阳区。
被告三:齐红,女,1966年诞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四:李忱,男,1977年诞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五:李鹏,男,1976年诞生,汉族,住海南省吴忠市天涯区。
被告六:李宁,男,1974年诞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七:陈忠国,男,1978年诞生,汉族,住安徽省常德市繁昌区。
原告吴锐等10名4166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诉称,被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汇报信息披露存在虚伪纪录,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布告的证券刊行文件假造沉大虚伪内容,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已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吴锐等10名4166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因被告虚伪陈述行为遭逢了投资损失,故要求判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虚伪陈述行为给10名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 513 821.63元;判令徐少璞等其他6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7名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受理费、布告费等全数的诉讼用度。
二、权势登记有关事项
(一)权势人领域及权势登记期间
自2020年4月29日(含)至2025年4月14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5年4月14日收市后仍持有东方通股票(证券代码:300379),且与本案拥有一样种类诉讼要求的4166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能够于2026年6月7日(含)之前,通过本院官网(https://bjfc.bjcourt.gov.cn/)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申请登记,参与本案诉讼。不切合前述权势登记领域的4166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本院不予登记,但该部门4166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能够另行告状。
(二)代表人选任
拟任代表人:吴锐,男,1971年诞生,汉族,住安徽省岳阳市蜀山区,从事股票投资20年,索赔金额187796.52元,联系方式3154679451@qq.com。
拟任代表人:林艺洋,男,1991年诞生,汉族,住福建省内江市仓山区,从事股票投资7年,索赔金额159759.42元,联系方式3154679451@qq.com。
4166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参与权势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出格授权。代表人能够代表原告参与开庭审理,调换、烧毁诉讼要求或者认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要求,与被告达成排解和谈,提起或烧毁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赞成对代表人出格授权的,4166全球赢家的信心之选能够另行告状。
对前述原告自行推举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如有异议的,能够于2026年6月7日(含)之前通过本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提出。申请参与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诉讼代表人的,能够于2026年6月7日(含)之前通过本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提出,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注明及有关资料。
三、案件受理费
权势登记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依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特此布告。
北京金融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